联合创业及总经理徐志强遭谴责 私募违规社会危害性大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2020〕6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2020〕65号)。
经查,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业)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拟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该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该公司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2020〕64号)。
此外,徐志强作为联合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拟对徐志强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徐志强予以公开谴责。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徐志强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2020〕65号)。
资料显示,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06月17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海注册工作组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徐志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等。股东为联合创业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2020〕64号)。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事先告知书(联系电话:0755-83260581)。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公司对我局拟给予的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公司作出正式的公开谴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
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徐志强(公民身份证37052319******2410):
经查,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业)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联合创业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作为联合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2020〕65号)。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事先告知书(联系电话:0755-83260581)。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局拟给予的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公开谴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