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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证券前高管挪用资金炒ETF,巨亏后骗取公款补窟窿

家电头条来源:网络整理日期:2021-03-10 18:01:25责编:佚名
渤海证券前高管挪用资金炒ETF,巨亏后骗取公款补窟窿

  12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王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为了提高自家公司市场份额,渤海证券前主管副总裁李某某、前营销中心副总王某二人配合私自挪用客户资金进行ETF套利和ETF大宗交易,但结果损失1200万元。又为了填补窟窿,二人骗取公款共计669.56万元用于赔偿客户张某某的损失,最终,法院判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挪用客户资金ETF套利损失上千万

  裁判文书显示,2011年10月至11月间,为提高渤海证券市场份额,经渤海证券主管副总裁李某某(另案处理)决定,由渤海证券工作人员私下利用客户资金进行ETF套利和ETF大宗交易,王某参与实施该违规项目,最终造成客户张某某损失1200余万元。

  王某,出生于1971年4月19日,2009年3月任渤海证券营销中心综合管理部经理,于2010年3月经渤海证券党委考察决定,任渤海证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

  ETF套利,是指投资者可以在一级市场通过指定的ETF交易商向基金管理公司用一篮子股票组合申购ETF份额或把ETF份额赎回成一篮子股票组合,同时又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以市场价格买卖ETF。

  ETF套利交易原理通俗地说,就是一价原则,同一件产品在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价格,通过利用这些价差来获得盈利。操作层面来看,一种是从股票二级市场购入一揽子股票,按照一定比例兑换成ETF份额,然后在ETF二级市场上卖出份额,这样的前提是一揽子股票价格比ETF价格低,所谓溢价;另一种则刚好相反,从ETF二级市场买入份额,按照一定比例兑换成一揽子股票,再拿到股票二级市场卖出,这样的前提是ETF价格低于一揽子股票价格,所谓折价。

  骗取公款赔偿客户损失

  除用个人资金外,李某某和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骗取公款共计669.56万元用于赔偿客户张某某的损失。

  2011年11月,王某在李某某认可后与上海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众融”)总经理周凯商议,决定以渤海证券下属5家营业部的名义与上海众融签订虚假合同,以购买该公司软件产品为名,向上海众融支付合同款439.5万元。2012年1月,上海众融按照王某的要求扣除税金后,将420万元汇入王某、李某某个人账户。后王某、李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客户张某某的资金损失。

  2011年11月,王某虚构了订制印刷品的事实,由渤海证券向天津市宁河孝宗办公用品商行(以下简称“宁河孝宗商行”)支付印刷费41.96万元。后宁河孝宗商行在扣除税金后,将40.28万元返还至王某的指定账户。后李某某与王某将该款用于偿还客户张某某的资金损失。

  2011年12月,王某给渤海证券下属北京西外大街营业部、天津华苑路营业部、天津云际道营业部、天津武清泉旺路营业部这5家营业部虚增预算,然后以票据报销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49.5万元。后李某某与王某用于偿还客户张某某的损失。

  渤海证券营销中心以组织会议、支付印刷费等名目套取公款形成“小金库”。2012年1月,王某与李某某合谋,利用职务便利将渤海证券营销中心小金库内的资金共计138.6万元,用于偿还客户张某某的损失。

  5年有期徒刑、25万罚款

  2018年7月8日,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对王某涉嫌职务犯罪事实立案调查,2018年7月9日,王某被渤海证券纪检组人员送至天津市惩防教育基地接受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李某某非法占有国有资产,共计669.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共同犯罪。

  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王某为弥补其所在公司违规交易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在征得主管领导李某某的同意后套取公款用于偿还客户的经济损失,虽系贪污行为,但与典型的以贪利为动机的贪污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最终,法院判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据证券业协会网站最新的信息显示,王某于2004年加入渤海证券,2020年11月30日,王某“一般证券业务”的执业岗位处于离职状态。李某某为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王某同年加入渤海证券,他的“一般证券业务”的执业岗位在今年2月8日处于离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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