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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所执业华龙股份时存多项问题 被出具警示函

家电头条来源:网络整理日期:2021-01-11 18:01:37责编:佚名
亚太所执业华龙股份时存多项问题 被出具警示函

  12月28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继校、李孝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继校、李孝念在北京华信龙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股份或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为亚会A审字〔2020〕0393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2018年审计报告的保留事项是否解决及对本期财务报表影响执行审计程序

  前任审计机构对华龙股份2018年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你们执行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对2018年审计报告的保留事项问题是否解决,以及其对2019年财务报表期初数的影响、对本期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并对2019年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 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对收入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一是未发现关于收入、成本的审计证据存在信息冲突,未获取收入确认的重要证据。二是其他业务收入审计工作底稿仅列示财务数据表格,未记录分析性复核、获取审计证据等审计程序。三是未记录各类别营业成本的核算内容,未获取成本确认的重要证据,未对存货结转和成本确认金额的差额进行解释等。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与前任会计师沟通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获取被审计单位同意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书面确认函;未记录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内容,未记录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回复方式;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函日期晚于业务约定书的签约日期。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复核审计程序缺失

  未评价公司管理层对于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分析、前瞻宏观经济因素的考虑,未见相关复核测试工作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五、未恰当评价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

  审计工作底稿中各类别收入金额与审计报告、年度报告披露金额不一致,年度报告中对收入变动的分析不准确。其他应收款在审计报告的披露金额与审计工作底稿不一致,未对回函差异金额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六、多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规范

  审计工作底稿流于形式,主要呈现为财务数据列示,未见对关键和不一致事项的分析说明,获取的原始业务证据单独编制成册,未按会计科目分开整理,未见任何交叉索引。具体表现为:一是了解被审计单位及环境的工作底稿中存在描述明显错误、空白或没有结论的情况,未编制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未见特别风险相关底稿等。二是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的工作底稿编制简单,未见审计分工,未见内部质量复核人员签字。三是未见存货计价测试、跌价准备转回转销等相关底稿等。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一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其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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