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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证券管理债券现募资违规转借 大股东长安投资集团

家电头条来源:网络整理日期:2021-01-24 17:01:36责编:佚名
国融证券管理债券现募资违规转借 大股东长安投资集团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国融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云南证监局发现国融证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债券发行人腾冲市建安城乡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将“18腾冲01”债募集资金分别转借给腾冲市盛源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500万元和腾冲市凤里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3800万元,金额合计6300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7.875%。以上两笔借款均已收回。国融证券作为“18腾冲01”债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且未在云南证监局组织的自查工作中如实报告发行人存在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的情况。 

  云南证监局指出,以上情形不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关于受托管理人监督募集资金使用的约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国融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国融证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资料显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综合性证券公司。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注册资本为17.83亿元人民币。公司主要股东包括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普润星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蒙古日信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其中,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70.61%。 

  相关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融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债券发行人腾冲市建安城乡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将“18腾冲01”债募集资金分别转借给腾冲市盛源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500万元和腾冲市凤里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3800万元,金额合计6300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7.875%。以上两笔借款均已收回。你公司作为“18腾冲01”债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且未在我局组织的自查工作中如实报告发行人存在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的情况。 

  以上情形不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关于受托管理人监督募集资金使用的约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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