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案件第三方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资本市场强化“看门人”责任
近日,多起针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案件表明,第三方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正在得到强化。
2020年12月30日,闻名债券市场的“五洋债”欺诈案一审宣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债”欺诈案)、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信会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杭州中院认为,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对叶春芳、陈正威等原告共计4.94亿元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王放、孔令严等原告对五洋建设享有总计2.47亿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和锦天城律所分别承担10%范围内和5%范围内连带责任。
2020年11月27日,证监会对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永煤控股”)及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债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证监会表示,将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密切协同,按照国务院金融委“零容忍”的工作要求,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钱玉林认为,新《证券法》确实强化了对证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的有关法律责任。近期多起案件的意义在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树立资本市场“看门人”敬畏法律、尊重市场的意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洋债”案件宣判
“五洋债”一案因“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公募债券的欺诈发行引发。
五洋建设于2015年8月发行了公司债“15五洋债”,规模8亿元,期限2+1年,第二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2015年9月,五洋建设发行了第二期公司债“15五洋02”,规模5.6亿元,期限3+2年,第三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两期债券主承销商均为德邦证券。
2017年8月,“15五洋债”“15五洋02”双双违约,两只债券发行规模合计高达13.6亿元。随后,证监会对此立案调查。
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对五洋建设等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2019年以来,原告王放等487名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称,五洋建设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欺诈发行“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公募债券,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30日,杭州中院对该案件宣判。
杭州中院认为,作为债券发行人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德邦证券系案涉债券承销商、大信会计为用于债券公开发行的五洋建设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钱玉林认为该案件的重大意义在于,对严重损害资本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给予否定的评价,对促进债券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对于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违法行为人理应付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对于发行人、‘看门人’树立敬畏法律、尊重市场的意识,切实履行勤勉义务,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钱玉林表示。
业内律师认为,五洋建设案件中对于评级机构索赔、被判赔偿的案例,是全球首次投资者索赔。评级机构按照国内现在的收费标准,大概率是赔不起的。这对评级行业未来产生重大影响。
钱玉林预计,一审判决做出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权提起上诉。不过,从本案来看,由于五洋建设已进入破产程序,原告必然要求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连带责任,虽然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就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但考虑到五洋建设及其实际控制人陈志樟的清偿能力,相信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一定会采取相关措施来维护其自身的利益。
钱玉林同时建议,鉴于五洋建设已进入破产程序,在判决书最终生效后,本案原告可以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向判决书确定的连带责任人请求履行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020年3月1日起,新证券法正式施行。新证券法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对于欺诈发行行为,新证券法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5%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钱玉林表示,法院对“五洋债”欺诈案的判决是依照证券法有关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分别对债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债券承销商以及为债券发行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所做出的。
“五洋债”欺诈案是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集体诉讼案件。
钱玉林还认为,本案是新证券法确立的代表人诉讼的最新实践,为中小投资者维权发挥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对资本市场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实践有示范意义。
该案件中,杭州中院于2020年3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集适格自然人投资者,于2020年6月30日投票推选确定诉讼代表人;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证券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也被称为中国式的集体诉讼,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增强了维权的积极性,通过诉讼维权,使证券法确立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得以有效落实,既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能起到遏制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钱玉林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钱玉林进一步解释说,新证券法引入了两种代表人诉讼,一种是由被推选出的投资者代表参与诉讼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另一种是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特殊代表人诉讼。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涉及的受害投资者一般具有人数多、金额少且分散的特点,很多中小投资者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的现象比较突出,最后往往是放弃应有的司法救济权。代表人诉讼,尤其是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代表人诉讼,对于解决中小投资者诉困、诉累、诉难无疑是一个有效的路径。
强化资本市场第三方机构责任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证券公司、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信息披露责任的。近期资本市场对多起第三方机构信披作出处罚。
钱玉林认为,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证券法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证券违法行为建立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证券法外,多部法律法规亦对第三方机构的欺诈行为作出约束。
证监会于2020年12月21日就《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欺诈发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杭州中院在判决书中亦指出,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钱玉林表示,证券法规定了审计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在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时,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存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对于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而言,一方面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执行操守,勤勉履职;另一方面,通过强化责任追究,督促其切实履行勤勉义务和诚信义务。良法善治,甚至与行业规范实现共治,从制度及其实施上筑牢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有效遏制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钱玉林说。